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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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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教师关注教学、重视教学、研究教学,推进我校教学改革与创新,传播与创生具有我校鲜明特色的大学教学与教师教育文化,特设立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

        第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旨在促进我校教师教学素养的全面提升。支持教师投身教学,潜心教学,研究教学。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在教学中不断追求卓越,完善自我,获得专业价值感。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顶层规划、组织申报、过程管理、结项验收、宣传交流、绩效评定等工作。
      (二)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基金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基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上级部门及学校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项通知书或申请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开展教学研究,按预算使用经费,确保经费开支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分为“东师青椒微计划”项目、“东师教学学术研究支持计划”项目和“东师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建设”项目3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主要面向我校在职的专任教师及师资博士后。

         第六条  “东师青椒微计划”项目旨在为青年教师教学发展提供交流平台,鼓励青年教师“乐教”。项目内容围绕教师自身所(拟)教课程开展教学行动研究,研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3项工作:
       (一)微课程资源开发设计(简称“微课程”):进行单元或课时的课程资源开发与教学设计。
       (二)微课堂精彩教学展示(简称“微课堂”):进行30分钟的翻转课堂录像或真实课堂教学录像。
       (三)微课题教学行动研究(简称“微课题”):围绕自己课堂教学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行动研究。
       (四)微论坛组织与发表(简称“微论坛”):独立组织教学论坛或积极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工作坊、教学午餐会、教学论坛等活动,并积极发表观点。
       (五)微服务实践体验(简称“微服务”):到中小学校进行教学体验或调研,了解基础教育。

         第七条  “东师教学学术研究支持计划”项目旨在为多年潜心教学,并在教学中积极进行改革与创新,取得较好教学效果的“善教者”、“研教者”开拓成长空间,提供服务资源。项目拟资助如下主题的研究与实践,研究内容任选其一:
       (一)围绕教师自身教学实践,研究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教学方式的创新与变革、课程资源的开发与设计、教学评价的改革与创新等。
       (二)对本专业、本部门或我校的教学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或进行教学改革实验探索研究。
       (三)围绕国内外大学教师专业发展研究中的前沿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能将研究成果有效应用于自身教学或我校教学改革实践中。

        第八条  “东师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建设”项目旨在构建以学院(部)为载体的丰富多彩的具有东师特色的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推进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传播与创生先进的高校教师教学与教师教育文化。
        项目内容应高度凝练本学院(部)教师教学文化特色与教师教学学术研究优势,突出为青年教师教学发展服务,注重团队建设,鼓励多专业融合。

        第九条  “东师青椒微计划”项目申报者要求为近3年入校的专任教师(含师资博士后);“东师教学学术研究支持计划”项目申报者要求为从事本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专任教师;“东师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建设”项目要求以学院(部)为单位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为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

        第十条  各学院(部)积极组织本单位及相关教师进行论证,由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申报。限额申报的项目,按照当年下达名额经学院(部)遴选后推荐。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遵循“公平竞争,科学评议,择优资助”的评审原则。按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组织通讯评审,申报人现场答辩与专家组会议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通讯评审实行匿名。邀请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就是否合理提出建议。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项目申请人均参加以PPT形式汇报的现场答辩,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的基础、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的方法与思路、完成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等。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现场陈述情况,经充分评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三)评审结果全校公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报主管校长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项目选题关注教师自身(或本专业、或我校)教学中的疑难问题解决;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探索的实践研究;重视大学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领域的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二)研究计划目标明确,内容详实具体,关键问题准确,思路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高度凝练本学院(部)教师教学文化特色与教师教学学术研究优势,突出为青年教师教学发展服务,注重团队建设及多专业融合。
      (三)申请人及团队成员具有一定的前期基础,发表过相关教学研究成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与发展优势,具备项目开展的必备条件与经验积累。
      (四)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与可预期性,可有效应用于自身教学或教学改革实践。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大学教学与教师教育。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不为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三)实行评审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的20天内,自行组织公开的开题报告会。依据申请书内容进一步明确研究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的研究计划,填写《开题报告书》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逾期无故未提交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项目在研期间应参加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成果产出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书》及证明材料,统一参加中期检查答辩会,并接受专家组的指导。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变更项目组成员;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经费开支;
      (五)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或不能按照既定计划完成需要延期的;
      (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出国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的;
      (七)终止项目协议或撤销项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撤项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
       凡被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立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经费一般分3次拨付。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文献、翻拍、翻译资料,资料收集、录入、复印,以及数据库、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参加研讨会、跨单位合作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成果印刷费:指成果形成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复印、出版等费用。
      (六)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支出的劳务费、助研津贴,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支出等。
      (八)其他: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时间内提交结项材料,填报《项目结项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研究成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请书及进度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的形式与数量应与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表扬并对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给予优先资助;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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