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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出台教师教学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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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教师岗位评聘提供教学质量依据,近日,我校出台了《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我校申请岗位聘用的专任教师均须参加教学评价,评价的课程范围是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评价的依据是《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此标准包括教学理解、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特色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35个主要观测点。

       《暂行办法》规定,教师岗位聘用中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申请教学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优秀标准;申请教研型、科研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标准;申请副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标准。申请讲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总体由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教学部门教学常规检查、同行专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三部分构成。其中,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权重占50%,包括4个一级指标、10个评价要点,以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课程的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部门教学常规检查权重占30%,由各学院(部)在日常教学期间内组织进行。同行专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权重为20%,包括5个一级指标、15个评价要点,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同行专家在每学期内进行。

  《暂行办法》《质量标准》均由我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研制,历时两年。研制期间,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调研了国内外30余所高校的情况,召开面向学生、教师、教辅人员、教授委员会成员、学院院长、教学督导、教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征询会40余次。《暂行办法》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质量标准》将成为今后我校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实施课堂教学的基本规范,引领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教师教学准入、培训、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供稿单位: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撰稿:闫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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